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6120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宇杰家用电器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锦林社区东岸锦城第1幢N单元1层102号。
经营者:童伟,男,汉族,1975年7月17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锋,男,汉族,1990年2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平江县,系该经营部销售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摇摇,女,汉族,1993年3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重庆市垫江县,系该经营部业务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宇杰家用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以被告主体资格问题为由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宇杰家用电器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宇杰家用电器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承担。
审 判 长 柳晓寒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人民陪审员 常双柏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