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643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诉讼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潮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89号东立国际二期11栋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汪政宇。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潮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