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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分宜县钤山东路诚信日化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赣05民初99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分宜县钤山东路诚信日化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宜县钤山东路诚信日化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民初99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分宜县钤山东路诚信日化批发部。

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钤山西路。

经营者:万小洪。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分宜县钤山东路诚信日化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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