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初73号原告:东莞市美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高埗镇欧邓村创业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YD395B。
法定代表人:李胜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起龙,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区直里乐万家超市,住所地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亚细路8号“万家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3MA1T8NX79D。
经营者:江祝宣原告东莞市美泰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坛区直里乐万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东莞市美泰鞋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莞市美泰鞋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美泰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东莞市美泰鞋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