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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荣事达欧电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百威电器有限公司与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73民终307号
案件名称上海荣事达欧电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百威电器有限公司与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荣事达欧电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百威电器有限公司,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华尔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原宁波市鄞州华尔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帅舟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终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荣事达欧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马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洁,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鄞州百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薛久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福英,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金友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武,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宁波市海曙华尔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原宁波市鄞州华尔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王波,总经理。

原审被告:宁波帅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毛群儿,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荣事达欧电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百威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宁波市海曙华尔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帅舟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27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荣事达欧电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百威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荣事达欧电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百威电器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荣事达欧电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百威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人上海荣事达欧电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百威电器有限公司分别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00元、2,700元,减半收取后计人民币3,200元、1,350元,分别由上诉人上海荣事达欧电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百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渊审判员 黄旻若审判员 凌宗亮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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