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356号原告: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科技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方植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萍,女,汉族,1979年6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
被告:广州市维雍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14号203房。
法定代表人:邹鹏政。
被告:邹鹏政,男,汉族,1969年5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郑萍、广州市维雍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邹鹏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萍的起诉,于2017年11月26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7年12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郑萍的起诉、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