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357号原告:徐加祥,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帅,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齐,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章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韩继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昭,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加祥与被告济南章力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加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徐加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