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062号原告:有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E2-523。
法定代表人:章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铁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1号5幢。
法定代表人:丁伟。
原告有恪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铁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
2017年12月4日原告有恪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有恪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有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