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21刑初26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1,吉林省扶余市人,初中文化,住址吉林省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晓红,吉林圣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检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李晓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1在没有获得吉林省鸿翔农业集团鸿翔种业有限公司商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从来源不明的个人处,以明显低于出厂最低价的价格购进假冒注册商标为“翔玉998”玉米种子2665袋,价值人民币106600.00元,后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1销售的商品为假冒“翔玉998”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王某1案发后主动投案。
并认为,被告人王某1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1在没有获得吉林省鸿翔农业集团鸿翔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集团)授权销售“翔玉998”玉米种子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从来源不明的个人处,以明显低于出厂价的价格购进假冒注册商标为“翔玉998”玉米种子2665袋,以每袋4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永吉县智成合作社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智成合作社),销售金额人民币106600.00元,后被永吉县旺地公司种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地公司)职员发现,旺地公司以串货方式,收购了智成公司销售的“翔玉998”玉米种子,被告人王某1被鸿翔集团告发。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1销售的商品为假冒“翔玉998”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王某1案发后主动投案。
辩护人李晓红认为,王某1主动到案,在一审宣判前又能如实供述,应当认定自首;
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可酌定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载明被告人王某1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前科劣迹情况证明,载明被告人王某1无违法犯罪记录。
3、抓捕经过,载明2017年7月5日,被告人王某1经公安民警劝返后,主动投案,未如实供述。
4、经销授权书及客户名称,载明鸿翔集团的“翔玉998”玉米种子在永吉县区域内只授权给旺地公司经销。
5、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储���凭证,载明王某2通过银行给王某1汇款总计人民币9.062万元。
6、吉林翔玉998价格及政策表,载明2016年至2017年销售“翔玉998”玉米种子出厂价每袋为40.00元;
分销价每袋为50.00元;
零售价每袋为65.00元。
7、鸿翔集团聘任书、授权书、说明,载明鸿翔集团未向智成合作社授权经销“翔玉998”品牌产品。
8、记账统计表,载明旺地公司岔路河店共收回串货“翔玉998”玉米种子2845袋。
9、扶余市军育种业有限公司(简称军育公司)员工工资表,载明被告人王某1不是该单位的员工。
10、军育公司销售种子统计,载明该公司没有销售过“翔玉998”玉米种子。
11、企业信息,载明军育公司基本情况。
12、企业信息及商标注册证,载明鸿翔集团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合格证书及鸿翔集团注册商标为翔玉,植物玉米品种名称为“翔玉998”。
13、投诉书,载明2017年4月15日,鸿翔集团向永吉县投诉智成合作社未经其公司授权销售“翔玉998”玉米种子。
14、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存款明细帐,载明王某1在银行收入、支出情况。
15、扣押清单2份,载明永吉县公安机关扣押“翔玉998”玉米种子总计2665袋。
16、票据11张,载明智成合作社出售“翔玉998”玉米种子合计2570袋,核人民币149200.00元。
17、金正收货物流单,载明王某1通过金正物流发送“翔玉998”玉米种子。
18、微信聊天截图,载明被告人王某1与大发种子热卖(微信名称)购货情况;
智成合作社的王某2与被告人王某1通过微信购货销售情况;
智成合作社的王某2告知朱仁(赵某假名)、王楠(王某2假名)出售的“翔玉998”玉米种子有问题,工商部门要求责令换种。
19、农资市场商品销售台帐,载明智成合作社销售“翔玉998”玉米种子,经公安机关统计共出售2946袋。
(其中包括2665袋是假冒商标)20、永吉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工作情况说明,载明被告人王某1称其购买“翔玉998”玉米种子时的联系人尚无结果及网名名称叫“大发种子热卖”,尚无结果。
向王某1出售种子的人(张亮)电话号码,经永吉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多次调取,无任何信息。
21、回收“翔玉998”玉米种子明细表,载明经统计王某2出售“翔玉998”玉米种子共计2765袋。
(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2(智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证言,证实2016年12月份,其在军育公司购买20大袋“翔玉998”玉米种子,把钱打到��某1卡里,王某1没给过发票。
之后又通过电话联系王某1,通过金正物流发的货,每袋以价格40.00元,购买了3020袋,王某1没给收据。
经过鸿翔集团厂家鉴定一共有2665袋为假冒商标商品,共计106600.00元。
2、证人曹某(王某2的合伙人)证言,证实王某2购买的“翔玉998”玉米种子被工商部门查封146袋,其中108袋鉴定出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证人贺某(鸿翔集团营销中心总经理)证言,证实其发现智成合作社出售来历不明的标有“翔玉998”玉米种子,其同永吉县区域代理叶某一起来公安机关反应情况。
叶某从智成合作社收购了大量“翔玉998”玉米种子,扫码都是长春中亿种子经销处的。
经过鉴定,从永吉县智成合作社收购的“翔玉998”玉米种子不是鸿翔集团生产的翔玉998玉米种子。
4、证人叶某(永吉县旺地公司种子销售有限公司股东)证言,证实旺地公司自2014年开始在永吉县独家销售鸿翔集团生产的“翔玉998”玉米种子。
2017年3月份,永吉县岔路河销售负责人周兆军反映智成合作社也在卖“翔玉998”玉米种子。
因为鸿翔集团不允许区域串货,其是永吉县独家代理商可以把串货收上来,通过二维码可以知道经销商,其共收上来的“翔玉998”玉米种子,经鉴定2557小袋是假冒注册商标翔玉998玉米种子。
5、证人何某(长春中亿种子经销公司负责人)证言,证实2017年3月26日鸿翔集团长春地区经理王明给其打电话说旺地公司的叶某发现长春中亿“翔玉998”玉米种子销售到永吉县万昌镇了,被叶某派人收回来了。
6、证人赵某证言,证实其帮着旺地公司在智成合作社收购串货的“翔玉998”玉米种子。
7、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2017年1、2月份,老百姓来旺地公司买“翔玉998”玉米种子时说,智成合作社也销售“翔玉998”玉米种子,周兆军让其去智成合作社购买“翔玉998”玉米种子,其用手机扫码显示是经销商是长春中亿销售公司。
8、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叶某是“翔玉998”玉米种子的代理商,未经鸿翔集团授权经销“翔玉998”玉米在永吉县区域内销售“翔玉998”玉米种子会影响叶某销售收入。
9、证人颜某证言,证实2017年3月份,周兆军让其开车,拉着一人去智成合作社购买“翔玉998”玉米种子。
10、证人高某证言,证实2017年2月27日,其在智成合作社购买过“翔玉998”玉米种子。
11、证人周某证言,证实其经营旺地公司,主要销售玉米种子,品种有“翔玉998”,智成合作社没有权利销售“翔玉998”品种。
农户说智成合作社也销售“翔玉998”玉米种子,并且便宜,其让王某2、颜某到智成合作社购买,具体��回来多少袋记不清了。
12、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2017年2、3月份,听老百姓说永吉县万昌镇有一家也卖翔玉998玉米种子,还便宜,旺地公司是永吉县区域总代理,没经过鸿翔集团授权不能销售,为了维护市场旺地公司就可以把货收上来,其收上来后,扫码发现经销商是长春中亿的经销公司。
13、证人王某3证言,证实其负责在旺地公司收款记账,该公司叶某派员工下去收串货“翔玉998”种子,从智成合作社共收回2845小袋,花了165700.00元。
14、证人胡某(鸿翔集团大厅经纪人)证言,证实鸿翔集团发现永吉县万昌镇合作社销售“翔玉998”玉米种子,其同司某来收货,发现都卖了。
问合作社该货物的来源说是从军育���经理处购买的,其给王某4经理打电话,王某4说是王某1卖的,军育公司称没向王某1销售过“翔玉998”玉米种子。
15、证人司某(鸿翔集团大厅总经理)证言,证实王某1是被公司开除的员工。
在鸿翔集团大厅卖种子,经纪人从大厅购买“翔玉998”玉米种子价格每袋是50.00元,大厅零售价格每袋是65.00元。
16、证人张某3(鸿翔集团经理)证言,证实鸿翔集团销售“翔玉998”、翔玉211、翔玉T68、军育535、秋乐126等品种种子。
17、证人王某4(扶余县军育种业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军育公司不销售“翔玉998”玉米种子,王某1是其叔辈哥哥,没有委托王某1销售“翔玉998”玉米种子,王某1来购买种子是挣点提成,王某1对其说串点“翔玉998”玉米种子,其让胡某给送过几百袋金黄色包装的黑龙江区域“翔玉998”玉米种子。
18、证人王某5证言,证实自2016年10月20日,王某1没在军育提过货。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我向永吉县万昌镇王某2卖过鸿翔集团的“翔玉998”玉米种子,“翔玉998”是品种名称。
为了方便卖种子,我跟王某2说我是军育公司的销售经理,也是鸿翔种业集团老板亲属,军育公司是鸿翔集团的子公司,我实际不是军育的员工,我有时候领老百姓到军育公司买种子是挣点提成。
翔玉集���种子外包装背面有“翔玉998”二维码,通过扫描能够知道出货的销售商,我卖给王某2的这批种子扫码是长春中亿,我是用金正物流给王某2发货4、5次“翔玉998”玉米种子,一共2000小袋,每小袋4000粒,共收王某28万元,没开收据。
卖给王某2的带有收割机图案的是我从对方微信叫“大发种子热卖”(张亮)联系的,现在联系不上了,每袋价格35.00元,给对方付款7万元,没有合格证和发票,没有经销地址,就是为了囤种子,这批货便宜,这样能挣钱。
(四)鉴定意见1、检验报告,载明经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对抽取“翔玉998”样品对照后,得出结论有3种是与鸿翔集团生产的种子是不同的。
2、关于智成合作社销售的“翔玉998”外包装物鉴定结果,载明2017年4月12日,智成合作社销售“翔玉998”玉米种子,非鸿翔集团生产销售。
3、鉴定说明,载明经鸿翔集团技术人员对智成合作社销售的“翔玉998”玉米种子逐一核对并鉴定,发现共有2557袋“翔玉998”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从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封存智成合作社的146小袋“翔玉998”(4000粒包装),其中108袋“翔玉998”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经王某2辨认,张某1在2017年3月份在智成合作社以王东风或者刘发名义购买过“翔玉998”玉米种子;
王某2于2017年3月在智成合作社以王楠名义买过“翔玉998”玉米种子;
颜某于2017年3月份在智成合作社购买过“翔玉998”玉米种子。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被告人王某1对相关证据无异议,故认定被告人王某1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1应当认定自首,可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可酌定从轻处罚的观点,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某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1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
)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325.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