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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润希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12民初36968号
案件名称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润希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润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6968号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一男,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被告:上海润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玉龙。

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润希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表示因双方达成和解故不再缴纳。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力烽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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