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8602民初1158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晓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淘淘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石头城6号。
法定代表人:孙坤祥。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淘淘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一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凡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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