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12213号原告:金冠(中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新塘街道湖格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6。
法定代表人:吴文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焕平,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柯江河,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住晋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冠(中国)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柯江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冠(中国)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以双方自愿和解、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冠(中国)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