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182号原告:永康市康朴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塘里坑村齐家塘。
法定代表人:徐邵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园园,女,汉族,1982年4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永康市康朴乐工贸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吕园园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康市康朴乐工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吕园园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永康市康朴乐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康朴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永康市康朴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永康市康朴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