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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汉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08民初2478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汉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汉容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青岛骊龙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2478号之二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国庆,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311号7幢3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3。

法定代表人周长汉,总经理。

被告青岛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M。

法定代表人程瑞东,总经理。

被告青岛骊龙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华侨科技园新区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B。

法定代表人于克浩,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汉容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青岛骊龙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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