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文丰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福荣路168号4楼。
法定代表人:王会文,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会文,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向东,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上诉人深圳市文丰盛电子有限公司、王会文因与被上诉人刘向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文丰盛电子有限公司、王会文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文丰盛电子有限公司、王会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