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908号原告:花屹峰,男,汉族,1983年12月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玄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电子科技大厦万商汇8121。
法定代表人:谢广文。
被告:谢广文,男,1994年10月21日出生。
原告花屹峰诉被告深圳市玄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谢广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08××××.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花屹峰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花屹峰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屹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花屹峰负担。
审判长 于 春 辉审判员 欧 宏 伟审判员 周 建 康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再丰(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