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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驰与泉州市丰泽区明昌电脑商行、亮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5民初938号
案件名称何驰与泉州市丰泽区明昌电脑商行、亮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驰,泉州市丰泽区明昌电脑商行,亮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938号原告:何驰,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科能,系其父亲。

被告:泉州市丰泽区明昌电脑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万祥数码城*层****号。

经营者:彭炎明。

被告:亮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奥纳路79号2层2073室。

法定代表人:陈启祯。

原告何驰与被告泉州市丰泽区明昌电脑商行、亮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何驰于2017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驰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何驰负担,免予收取。

审判长  林培阳审判员  董丽珠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骁翔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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