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938号原告:何驰,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科能,系其父亲。
被告:泉州市丰泽区明昌电脑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万祥数码城*层****号。
经营者:彭炎明。
被告:亮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奥纳路79号2层2073室。
法定代表人:陈启祯。
原告何驰与被告泉州市丰泽区明昌电脑商行、亮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何驰于2017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驰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何驰负担,免予收取。
审判长 林培阳审判员 董丽珠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骁翔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