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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舒城县杭埠老字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1民初558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舒城县杭埠老字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杭埠老字号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初558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城县杭埠老字号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新杭大道43号(老字号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

经营者:李卫东。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城���杭埠老字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6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2月15日以其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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