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初558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城县杭埠老字号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新杭大道43号(老字号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
经营者:李卫东。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城���杭埠老字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6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2月15日以其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