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初75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超,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立元通讯器材经销部,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火车站以北、大连至旅顺北路以南。
经营者:孙立元。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立元通讯器材经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03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550元,因法庭调查终结前诉讼标的额减少和撤诉原因,退返原告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