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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开发区康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丹知民初字第00070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开发区康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丹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丹阳市开发区康祥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知民初字第0007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振宇,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开发区康祥超市。

经营者徐风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开发区康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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