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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芦淞区橙熙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2民初4号
案件名称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芦淞区橙熙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芦淞区橙熙商贸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初4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五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董事长。

被告芦淞区橙熙商贸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株洲市芦淞区九天国际广场*楼2004、2005号门面。

经营者刘光强,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芦淞区橙熙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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