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知初字第364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连君,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太平百分百便利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北山路**号,注册号:331081603066050。
经营者:林超红。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岭市太平百分百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