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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南闸紫金如海副食商行、江阴市南闸景慧如海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81民初297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南闸紫金如海副食商行、江阴市南闸景慧如海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南闸紫金如海副食商行,江阴市南闸景慧如海副食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297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南闸紫金如海副食商行,住所地江阴市南闸镇白玉路201号。

经营者潘丐良。

被告江阴市南闸景慧如海副食商行,住所地江阴市南闸镇白玉路201号。

经营者沈景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南闸紫金如海副食商行、江阴市南闸景慧如海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南闸紫金如海副食商行、江阴市南闸景慧如海副食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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