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三初字第63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
委托代理人:李青尘,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婺源县城乡管理局,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紫阳镇。
法定代表人:胡春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天华,婺源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叶利明,婺源县城乡管理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婺源县城乡管理局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孔玮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孔玮承担25元,退回孔玮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