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6383号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147号院和富苑商住楼1楼附4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伟,该公司法务。
被告:铜山区明视达眼镜店,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皇姑窝村二组。
经营者:张清明,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山区明视达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