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33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宝峰,北京市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露馨逸茶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68号D10—1号商铺。
经营者林东升,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西区露馨逸茶行经营者,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代理人廖一珍,该茶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玉良,该茶行职员。
被告天津市安商茶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68号主楼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红荣,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天津市河西区露馨逸茶行、被告天津市安商茶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露馨逸茶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2元,减半收取796元,由被告天津市河西区露馨逸茶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