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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605刑初334号
案件名称张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刑初33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玉山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熊利军,广东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小骅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苹果公司的许可,组织人员在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六联中村禾塘新村大街1号首层的自设工场内,加工包装具有苹果注册商标(商标标识)充电器(电源适配器)时,被巡查的公安民警发现,现场缴获假冒苹果注册商标充电器6796个。

经鉴定,涉案金额为1012604.0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缴获的假冒iphone充电器,扣押清单,南海公物仓接收清单,仓库租赁合同,商标注册证,授权书,鉴定报告,价格鉴定书,证人邱某甲、邱某乙、伍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是帮“lila”打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很小,应认定为从犯,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28137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包括电线、电缆、电适配器等。

上述商标的所有人是苹果公司且在其注册有效期内。

经比对,被告人张某在充电器(电源适配器)上使用的商标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关于被告人张某是否是从犯的问题。

被告人张某在本案中负责租赁涉案加工场、雇请工人包装涉案假冒充电器等,在本案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不宜认定为从犯,对辩护人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关于本案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本案被告人张某涉案金额达101.2604万元,依据上述规定,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及罚金幅度内判处刑期及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本案查获部分侵权产品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式、该类产品在市场上的通常销售价格、被查获部分侵权产品没有流入市场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关于刑期,考虑到被告人张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关于罚金,不宜按上述幅度判处,而酌定对其科以罚金数额为10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现场查扣的假冒iphone充电器6796个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植少佳代理审判员  付小燕人民陪审员  钟燕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梁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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