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齐知民初字第2号原告诺信威(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开拓路5号中关村生物医药院A305,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凤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商广伟,北京市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晶,北京市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普罗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开元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蔡锦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诺信威(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庆市普罗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诺信威(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诺信威(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诺信威(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990.30元,减半收取45495.15元,由原告诺信威(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