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977号原告:汪恩光。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玲。
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朱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恩光与被告王玉玲、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恩光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恩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汪恩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