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初24号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63号A11号。
法定代表人尹建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海红,女,汉族,1967年3月24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韩永亭,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天元区滨江一村鸿运水暖器材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天元区滨江市场*号。
经营者王一运,男,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告岳塘区鑫鑫塑料制品批发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长株潭大市场B6栋16号门面。
经营者肖建长,男,汉族,1975年5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天元区滨江一村鸿运水暖器材店、岳塘区鑫鑫塑料制品批发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7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