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知民初114号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万春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陈睿珊,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发鲁,男,1991年2月3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发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