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48号原告中山吾爱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工业村富湾工业区(石岐区美居产业园)B1幢3层。
法定代表人叶林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鲜亮,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丹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农镇温河村3084号,实际经营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永兴路258弄3号楼1201室法定代表人黄楚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吾爱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丹堂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030111291.4)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吾爱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由原告中山吾爱电子有限公司缴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中山吾爱电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