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07民初1485号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刘春强。
委托代理人张一奇,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韩匠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骆仕杰。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委托代理人王萱,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全超,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韩匠摄影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两被告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开展业务的网络服务器存放于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上海韩匠摄影有限公司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一直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XXX号,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同一诉讼中,原告有权选择向其中一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告选择向被告上海韩匠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合法有据,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应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则以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
本院向被告上海韩匠摄影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蕰北公路XXX弄XXX号XXX室以及原告诉状上提供的联系地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XXX号送达,均被退回,后经联系向上海市徐汇区凯旋南路XXX号9B送达,被告上海韩匠摄影有限公司签收并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在徐汇区小木桥路XXX号经营办公,但所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亦和送达地确认书确认的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凯旋南路XXX号9B不一致,故本院难以确定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仍以注册地确定被告的住所地,被告上海韩匠摄影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因本案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嘉定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韩匠摄影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华碧芳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经文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