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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1286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381民初1286号
案件名称(2016)浙0381民初128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灿烂人生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1286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

委托代理人高燕、袁敏(特别授权),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灿烂人生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丽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灿烂人生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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