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53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平,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新鸿展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艺园路祥泰公寓(06#商铺)。
经营者张泽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新鸿展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共计6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32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