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吴某某与韩志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16刑初426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13刑初426号
案件名称吴某某与韩志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16刑初42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某,韩某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刑初42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户籍地四川省珙县。

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8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谭德军,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8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东平,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6]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韩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辩护人谭德军、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胡东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韩某在本区沙湾镇龙湾村峡下工业区20号之一的东信金属制品厂内,向一男子(另处理)承诺制造30000个Midea字样的商标标识,并以人民币0.5元/个的价格销售给该男子。

后被告人韩某委托深圳一家公司生产了29600个Midea字样的商标标识。

2015年12月15日,公安人员在上址的东信金属制品厂内查获Midea字样的商标标识29600个。

被告人吴某承认控罪,并无辩解。

辩护人对本案定性并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吴某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吴某不具备商标标识生产和制造的法律意识和认识,是偶犯,且其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

2、本案的订做人的行为可能是有计划的引诱他人犯罪。

3、涉案标识未流入社会,不会造成危害,且被告人认罪悔罪良好。

鉴于被告人有小孩和家庭需要照顾,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在拘役五个月以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韩某承认控罪,并无辩解。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定性没有异议,认为有如下从轻量刑的情节:1、本案没有对商标持有人造成损失,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

2、被告人韩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3、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

4、被告人韩某是初犯。

5、本案涉案金额、数量都较少,情节较轻,建议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韩某判处拘役刑,并处罚金刑。

上述事实,并有两被告人供述,辨认材料,被害单位委托人王立云的陈述,广州搏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投诉书、营业执照、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美的Midea”的注册商标证、未授权证明,鉴定报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作案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韩某无视国家法律,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被告人吴某、韩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韩某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因本案被告人韩某参与了接单、委托其他公司加工等环节,不宜认定为从犯。

两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上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被告人吴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被告人韩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三、缴获的Midea字样的商标标识,予以没收销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