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416号原告:中山市天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麦德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士军,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东莞市厚街诚利针车配件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方淑娴,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天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厚街诚利针车配件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山市天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中,原告中山市天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