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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宝坻区金满家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津01民初108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宝坻区金满家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金满家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初108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振,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宝坻区金满家服装店,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东城南路宝坻广播电视台对面的金满家购物广场。

经营者白冬力。

委托代理人齐德岭,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天津市宝坻区金满家服装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史会明人民陪审员  范培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泓冰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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