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刑更528号罪犯杨辉,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公安县人,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甬宁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杨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获2015年度记功,获2016年1月单项表扬。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