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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胜畅实业有限公司与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赛格电子市场金业电脑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95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胜畅实业有限公司与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赛格电子市场金业电脑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胜畅实业有限公司,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深圳赛格电子市场金业电脑商行,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深圳市胜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际信托大厦1407室,组织机构代码27924972-6。

法定代表人蔺凯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洁,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喻秋,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春东路508号,组织机构代码:60741788-1。

法定代表人石文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挥,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岩,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赛格电子市场金业电脑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华强北路赛格电子市场五楼5308号,组织机构代码:L0580047-2。

经营者陈晓燕。

委托代理人梁挥,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岩,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群星广场A座三十一楼,组织机构代码:27925377-6。

法定代表人王立。

委托代理人周满华,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雅琦,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深圳市胜畅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深圳赛格电子市场金业电脑商行、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胜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深圳市胜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市胜畅实业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蒋  筱  熙代理审判员 王  媛  媛代理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许逸楠(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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