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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某甲、翁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02刑初第154号
案件名称翁某甲、翁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翁某甲,翁某乙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刑初第15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翁某甲,系淘宝网店卖家。

2015年7月23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翁某乙,系淘宝网店卖家。

2015年7月23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6)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某甲、翁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蒋文星、书记员刘明骞、被告人翁某甲、翁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间,被告人翁某甲、翁某乙在本市上城区望江新园三园9幢1单元502室暂住地开设阿里旺旺名为“伊人衣阁服饰”的十余家淘宝网店,从四季青服装市场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后在淘宝网店进行销售假冒“adidas”、“NIKE”、“CK”品牌的服装。

其中被告人翁某甲负责网店的进货、发货和客服等工作。

被告人翁某乙协助被告人翁某甲去四季青服装市场拿货、网店客服等工作。

截止案发,上述淘宝网店共销售以上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的金额达到人民币10万余元。

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翁某甲、翁某乙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安机关在上述暂住地址查获未销售的假冒“adidas”品牌服装96件、假冒“NIKE”品牌服装19件、假冒“CK”品牌服装179件。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翁某甲、翁某乙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现暂扣于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翁某甲、翁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电脑主机、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支付宝交易记录、刷单记录、微信刷单截图、鉴定证明、搜查笔录、淘宝交易记录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甲、翁某乙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翁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翁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已退出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翁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翁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一台、假冒注册商标的“adidas”服装96件、“NIKE”服装19件、“CK”服装179件及非法所得300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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