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初220号原告:重庆宗申技术开发研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宗申,董事长。
被告: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毅,职务不详。
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原告重庆宗申技术开发研究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经查,本案案由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被告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被控侵权行为地均在北碚区,且诉讼标的为15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发生在北碚区且标的在300万元以下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