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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吴国红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139号
案件名称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吴国红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吴国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139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闯,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家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国红。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国红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将请求赔偿损失及支付合理费用金额由62000元变更为12000元,并以与被告吴国红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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