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472号原告沈志军,男,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
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军,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惠英,女,汉族,1967年1月9日出生。
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本院受理原告沈志军与被告陈惠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军撤回对被告陈惠英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沈志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