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234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东城运通酒业批发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经营者周向阳。
被告沈祥洲。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东城运通酒业批发商行、沈祥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