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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2072刑初589号
案件名称陈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58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公民身份号码×××061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汕头市金平区。

2014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30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1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21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楚汉,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卢钜标,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耀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杨楚汉、卢钜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开始,被告人陈某以中山市XXXXX房以及XXXXX附近一仓库为据点,未经“方太”“FOTILE”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印有上述商标的电器,至案发时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04825元。

2014年11月11日,公安人员在上述201房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台式电脑一台及物流单据一批,又在被告人陈某的仓库内查获假冒“方太”“FOTILE”商标的消毒柜25台(价值人民币15000元)及其它物品一批。

又查:注册号为第1918833号“方太”商标的注册人是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是第11类,包括厨房炉灶(烘箱)、厨房用抽油烟机、燃气炉、消毒碗柜等,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止。

注册号为第970814号“方太”商标的注册人是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是第11类,包括厨房炉灶、微波炉、电烤箱、吸油烟器、热水器,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为2007年3月28日至2017年3月27日止。

注册号为第5298882号“FOTILE”商标的注册人是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是第11类,包括热水器、消毒器、消毒碗柜等,注册有效期为2009年5月7日至2019年5月6日止。

注册号为第970812号“fOtile”商标的注册人是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是第11类,包括厨房炉灶、微波炉、电烤箱、吸油烟器、热水器,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为2007年3月28日至2017年3月27日止。

2005年6月,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使用在厨房炉灶、吸油烟机商品上的“方太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之后,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使用在厨房炉灶、吸油烟器上的“FOTILE”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将被告人陈某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方太”“FOTILE”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二者相同。

2015年12月9日,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称,该公司没有授权被告人陈某在淘宝网上销售带有“方太FOTILE”标识的产品。

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其所犯罪名没有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有异议,并否认现场查扣的25台消毒柜是侵犯“方太FOTILE”注册商标的产品,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办案说明、补充办案说明及物证照片、商标注册证、证明书、价格证明、淘宝后台数据、物流公司数据、缴获单据、证人邓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人庄某的证言、证人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人张某的证言、指认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某销售的数额未达到公诉机关所指控的104825元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查获的淘宝网后台数据、物流公司的后台数据、现场查扣的物流单据是一一对应的,虽然有部分侵权产品不是通过被告人陈某认可的“某某电器”“某某厨卫电器店”“某某樱花厨卫店”三个网店以及张某认可的“耐某”“苏某”两个网店销售,但是该部分产品发货对应的物流单据预留的电话等信息与被告人陈某的信息一致,因此,淘宝网后台数据、物流公司的后台数据、现场查扣的物流单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认定通过其他网店销售的侵权产品也为被告人陈某销售的侵权产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非法销售数额没有错误,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所提现场查扣的25台消毒柜是没有标注商标的白机,不属于侵权产品,经查,公安机关补充提供的办案说明以及侵权产品的照片均可证实,该25台消毒柜上均标注了“方太”“FOTILE”,属于侵权产品,该部分产品的价值应当计算在非法经营数额内,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陈某的销售单价600元计算该部分侵权产品的价值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罪行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否认部分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好,没有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对辩护人请求以此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一并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方太”“FOTILE”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陈某的悔罪表现,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对辩护人请求对其宣告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假冒“方太”“FOTILE”商标的消毒柜、电脑、快递单等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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