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第37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饶某,在深圳市诚信誉表行工作,住深圳市罗湖区。
因本案于2015年7月22日被抓获,2015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傅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星儒,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黄娟敏,与人民陪审员陈铁军、夏华强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某及其辩护人傅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瑞士日内瓦。
其注册商标“ROLEX”(注册商标号:第37747号)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原子钟、钟、电子钟、钟表盘、钟表机件等,有效期至2021年4月5日。
OMEGASA,其注册商标“OMEGA”(注册商标号:第G771475号)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钟表及计时仪器等,有效期至2021年7月23日。
PATEKPHILIPPESAGENEVE,其注册商标“PATEKPHILIPPE”(注册商标号:第G594078号)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机械和电子钟及其零配件、机械及电子座钟、表及其部件等,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1日。
历峰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瑞士格兰维拉鹿街10号。
其注册商标“VACHERONCONSTANTIN”(注册商标号:第G573086号)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表、表壳、秒表等,有效期至2021年6月12日;
注册商标“IWC”(注册商标号:第G729301号)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钟及其部件等,有效期至2020年2月22日;
注册商标“PIAGET”(注册商标号:第9098013号)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钟、手表、钟表盒、表带等,有效期至2022年2月6日;
注册商标“JAEGER-LECOULTRE”(注册商标号:第G583216号)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钟表及计时仪器等,有效期至2022年2月26日。
帝驼钟表有限公司,其注册商标“TUDOR”(注册商标号:第164953号)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原子钟、钟、电子钟、钟表盘、钟表机件等,有效期至2021年4月5日。
雷达表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瑞士。
其注册商标“RADO”(注册商标号:第805570号)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钟及其部件等,有效期至2016年1月6日。
浪琴表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瑞士圣伊米耶。
其注册商标“LONGINES”(注册商标号:第30352号)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表及其分件等,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瑞士施泰因森罕登伯格斯特斯22号。
其注册商标“Cartier”(注册商标号:第7155424号)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钟、手表、钟表盒、表带等,有效期至2020年7月13日。
BURBERRYLIMITED,其注册商标“BURBERRY”(注册商标号:第G783991号)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手表及上述产品的零件和配件等,有效期至2022年6月28日。
BVLGARIS.P.A,其注册商标“BVLGARI”(注册商标号:第G543321号)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钟表及其他计时器等,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1日。
CHOPARDINTERNATIONALSA,其注册商标“CHOPARDGENEVE”(注册商标号:第G545034号)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手表及其零配件、表带及其他计时器等,有效期至2019年11月2日。
爱马仕国际,注册地址:法国巴黎75008圣荣佛布街24号,其注册商标“HERMES”(注册商标号:第4932847号)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钟表指针、钟、手表带、计时器、表、闹钟等,有效期至2019年2月20日。
天梭有限公司,其注册商标“TISSOT”(注册商标号:第159951号)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钟、表、精密时计等,有效期至2022年7月14日。
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注册地址:美国纽约市10018西39街205号,其注册商标“CK”(注册商标号:第6832581号)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表等,有效期至2020年4月20日。
FMTM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英属维尔京群岛,其注册商标“FRANCKMULLER”(注册商标号:第1188387号)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计时仪器、钟表机件等,有效期至2018年7月6日。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法国),注册地址:法国。
其注册商标“CHANEL”(注册商标号:第619345号)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表和计时装置等,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9日。
格拉绪特尔·乌仁贝特莱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德国。
其注册商标“GLASHUTTEORIGINAL”(注册商标号:第1770543号)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表、表的零部件、钟表盒、钟表机件等,有效期至2022年5月20日。
2010年5月开始,被告人饶某在未获得上述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华强北钟表市场A95铺位的诚信誉表行销售带有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5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在诚信誉表行将饶某抓获,当场缴获带有“ROLEX”商标标识的手表247块、带有“OMEGA”商标标识的手表928块、带有“PATEKPHILIPPE”商标标识的手表1595块、带有“PIAGET”商标标识的手表342块、带有“TUDOR”商标标识的手表18块、带有“RADO”商标标识的手表31块、带有“LONGINES”商标标识的手表522块、带有“VACHERONCONSTANTIN”商标标识的手表358块、带有“Cartier”商标标识的手表3371块、带有“BURBERRY”商标标识的手表126块、带有“BVLGARI”商标标识的手表535块、带有“IWC”商标标识的手表65块、带有“CHOPARDGENEVE”商标标识的手表383块、带有“JAEGER-LECOULTRE”商标标识的手表157块、带有“HERMES”商标标识的手表567块、带有“TISSOT”商标标识的手表788块、带有“CK”商标标识的手表1877块、带有“FRANCKMULLER”商标标识的手表374块、带有“CHANEL”商标标识的手表950块、带有“GLASHUTTEORIGINAL”商标标识的手表143块。
经各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缴获的带有注册商标的手表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按被告人饶某供述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统计,上述缴获的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共价值人民币288655元。
经深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按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鉴定,上述缴获的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共价值人民币763532400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以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饶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饶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饶某判处两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饶某承认控罪,但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提出如下辩解意见:经深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按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鉴定的上述缴获的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的价值数额763532400元与事实不符。
被告人饶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饶某的未销售侵权产品的货值应认定为人民币288655元,属于危害不大的未遂犯罪;
2、饶某具有其他从宽处理情节,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主观恶性小,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经审理查明,图文组合商标“TUDOR”(注册商标号:第164953号)的注册人为帝驼钟表有限公司,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原子钟、钟、电子钟、钟表盘、钟表机件等,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14日止。
图文组合商标“OMEGA”(注册商标号:第G771475号)的注册人为OMEGASA,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钟表及计时仪器等,有效期自2011年7月23日至2021年7月23日止。
图文组合商标“LONGINES”(注册商标号:第30352号)的注册人为浪琴表有限公司,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表及其分件等,有效期自2009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
字母商标“PATEKPHILIPPE”(注册商标号:第G594078号)的注册人为PATEKPHILIPPESAGENEVE,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机械和电子钟及其零配件、机械及电子座钟、表及其部件等,有效期自2012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21日止。
字母商标“Cartier”(注册商标号:第7155424号)的注册人为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钟、手表、钟表盒、表带等,有效期自2010年7月14日至2020年7月13日止。
字母商标“IWC”(注册商标号:第G729301号)的注册人为RICHEMONTINTERNATIONALS.A,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手表及其部件,有效期自2010年2月22日至2020年2月22日止。
图文组合商标“VACHERONCONSTANTIN”(注册商标号:第G573086号)的注册人为RICHEMONTINTERNATIONALS.A,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表、表壳、秒表等,有效期自2011年6月12日至2021年6月12日止。
字母商标“PIAGET”(注册商标号:第9098013号)的注册人为RICHEMONTINTERNATIONALS.A,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钟、手表、钟表盒、表带等,有效期自2012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6日止。
字母商标“JAEGER-LECOULTRE”(注册商标号:第G583216号)的注册人为RICHEMONTINTERNATIONALS.A,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钟表及计时仪器等,有效期至2022年2月26日。
字母商标“RADO”(注册商标号:第805570号)的注册人为雷达表有限公司,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钟及其部件等,有效期自2006年1月7日至2016年1月6日止。
字母商标“BURBERRY”(注册商标号:第G783991号)的注册人为BURBERRYLIMITED,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手表及上述产品的零件和配件等,有效期自2012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8日止。
字母商标“BVLGARI”(注册商标号:第G543321号)的注册人为BVLGARIS.P.A,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钟表及其他计时器等,有效期自200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11日止。
字母商标“CHOPARDGENEVE”(注册商标号:第G545034号)的注册人为CHOPARDINTERNATIONALSA,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手表及其零配件、表带及其他计时器等,有效期自2009年11月2日至2019年11月2日止。
字母商标“HERMES”(注册商标号:第4932847号)的注册人为爱马仕国际,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钟表指针、钟、手表带、计时器、表、闹钟等,有效期至2019年2月20日。
字母商标“TISSOT”(注册商标号:第159951号)的注册人为天梭有限公司,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钟、表、精密时计等,有效期自2012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14日止。
字母商标“CK”(注册商标号:第6832581号)的注册人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表等,有效期自2010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止。
字母商标“FRANCKMULLER”(注册商标号:第1188387号)的注册人为FMTM销售有限公司,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计时仪器、钟表机件等,有效期自2008年7月7日至2018年7月6日止。
字母商标“CHANEL”(注册商标号:第619345号)的注册人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法国),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表和计时装置等,有效期自2012年11月20日至2022年11月19日止。
字母商标“GLASHUTTEORIGINAL”(注册商标号:第1770543号)的注册人为格拉绪特尔·乌仁贝特莱有限公司,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表、表的零部件、钟表盒、钟表机件等,有效期自2012年5月21日至2022年5月20日止。
注册商标“ROLEX”(注册商标号:第37747号)的注册人为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商品,包括原子钟、钟、电子钟、钟表盘、钟表机件等,有效期至2021年4月5日止。
2010年5月开始,被告人饶某在未获得上述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华强北钟表市场A95铺位的诚信誉表行销售带有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5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在诚信誉表行将饶某抓获,当场缴获带有“ROLEX”商标标识的手表247块、带有“OMEGA”商标标识的手表928块、带有“PATEKPHILIPPE”商标标识的手表1595块、带有“PIAGET”商标标识的手表342块、带有“TUDOR”商标标识的手表18块、带有“RADO”商标标识的手表31块、带有“LONGINES”商标标识的手表522块、带有“VACHERONCONSTANTIN”商标标识的手表358块、带有“Cartier”商标标识的手表3371块、带有“BURBERRY”商标标识的手表126块、带有“BVLGARI”商标标识的手表535块、带有“IWC”商标标识的手表65块、带有“CHOPARDGENEVE”商标标识的手表383块、带有“JAEGER-LECOULTRE”商标标识的手表157块、带有“HERMES”商标标识的手表567块、带有“TISSOT”商标标识的手表788块、带有“CK”商标标识的手表1877块、带有“FRANCKMULLER”商标标识的手表374块、带有“CHANEL”商标标识的手表950块、带有“GLASHUTTEORIGINAL”商标标识的手表143块。
经各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代理机构鉴定,上述缴获的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手表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按被告人饶某供述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统计,上述缴获的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共价值人民币288655元。
经深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按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鉴定,上述缴获的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共价值人民币7635324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
案外人赵龙买到的假手表及配件(照片)、柳林辉购买的假冒名表、缴获的假冒手表、万某作案用电脑。
二、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被告人饶某手机(号码为189××××7596、134××××3808)的顺丰收发件记录、微信及送货单截图、被告人饶某微信出入账记录、被告人饶某的微信账户交易记录被告人饶某、周伟武、陈某、姚某的手机关联的微信账户信息、账户交易记录、送货单、被告人的支付宝账户注册信息、交易明细及关联银行账号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指纹卡、饶汉仙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涉案被侵权商品的鉴定及价格证明、鉴定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理人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被告人饶某对扣押手表的价格辨认。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被告人饶某的妻子)的证言,证明:其夫饶某在华强北卖手表,具体档口及手表的品牌其不清楚;
他们的住处有一个房间是供饶某的舅舅存房物品的,之前不知道放什么,直到警察搜查时从那个房间里搜出很多各式各样的手表;
傅某是档口的员工,会到其住处拿手表;
他们夫妻两人共雇了六名员工,有的负责看管仓库,有的负责档口的生意,有的负责送货,员工的工资是由饶某或饶汉仙支付的。
2、证人傅某(员工)的证言,证明:饶某是饶汉武的弟弟,负责在华强北的档口卖假表,员工有什么事就找他说,饶某又要听饶汉武的指挥,生意上的钱是饶汉武的老婆“六妹”管理和进的货,其受雇于饶汉武,并听他们夫妻两人的指挥负责仓库及手表的运送货;
涉及的手表有劳力士、欧米茄、百达翡丽等世界名牌,一般一块手表卖几百元。
3、证人谢某(员工)的证言,证明:其从2015年3月开始受雇于一个姓饶的老板在福田钟表市场A95铺位卖手表,包括高仿手表,是名牌仿制品,每月工资2500元没有提成;
老板告诉其高仿手表的进货价区分皮带手表和钢带手表,分别是三、四十元和四、五十元,并让其自己把握售价,但不能低于进货价;
其一般一块手表卖一、两百元,一天可以卖两、三块手表。
4、证人庄某(员工)的证言,证明:其于2015年3月开始受雇于饶某在福田钟表市场A95铺位卖手表,包括高仿手表;
手表是饶某进货的,价格不清楚,其中奥利妮(音)高仿手表的销售价是180元,其它销售价其不清楚;
其每个月工资是2300元没有提成。
5、证人彭某(客户)的证言,证明:其以前在北京打工,期间听别人聊天说深圳市华强北进假冒名牌表再通过网络销售很赚钱,其觉得这是个商机就辞职准备卖表;
2014年9月下旬一天,其先到深圳华强北钟表大市场找货源,找到一个自称“饶生”的人的店里,其看他店里的假冒名表比较齐全,价格比市场其他档口的价钱要便宜10元钱左右,其基本上确定在饶生这里进货了,饶生给了其一张名片,手机号码是134××××3808,之后就是通过电话和QQ联系了;
饶生告诉其这些手表都是高仿名牌表,实际就是假冒名牌手表,他的表不论什么牌子,价格都在100-300元之间,假冒名表与真表之间的差别一是价格相差巨大,二是机芯不同,饶生告诉其这些表的机芯都是上海的明珠机芯。
从饶生店里进货后,其在株洲通过网络进行销售,先是联系了杭州的申白广告公司、杭州九赢广告公司,采取打开网页的左下角会显示其要发布的广告内容,用户点击这个广告的话会链接到其的销售网页,另外之前其还通过淘宝网上购买了一根4006123197的联系电话,主要是供客户打电话咨询或者下订单的。
其的网页网址是www.gouwujie.tv/lgsk,服务器IP地址其不记得了,因为其进的这些手表是假冒名牌手表,到淘宝网等正规网站是销售不了的,而且到淘宝网、京东商城开网店是要实名认证的,所以其没有在淘宝网等正规网站销售。
从饶生那里进货浪琴表和表带一起大概170-180元左右,盒子30元一个;
劳力士表和表带一起大概210-270元,盒子30元左右一个;
欧米伽表和表带一起大概240-260元,盒子45元一个;
天梭表和表带一起大概210元左右,盒子45元一个;
万国表和表带一起大概240-260元,盒子30元一个;
江诗丹顿表和表带一起240-260元,盒子30元一个。
其大概从饶生处买了总共约460块手表,现在剩下59块表没有销售,被扣押了;
其知道销售假名表是违法行为。
6、证人万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左右,其儿子熊轩跟着一个老板在福田上沙卖假冒名牌手表,之后那个老板不做了,其儿子也学着那个老板,出来自己做。
2015年3月至今,其跟着儿子,租了福田上沙塘晏村十五巷1号807房,通过网店卖假冒手表,网店的名字是“信优品名表微商城”,地址是http://m.tvpaipai.cn/2/wap/,网店留有订货电话;
这个网址是其儿子打工时的老板董伟龙申请注册的,之后,董伟龙不做了,这个网址就由其儿子使用,广告费也由他们来交。
客户订货时,其会委托顺丰或圆通发货,因为只有这两家公司可以提供代收款业务。
其和顺丰签订了收派服务合同,他们帮其代收货款,其负责支付快递费,快递费通过月结,代收的货款是周结,他们通过转账将货款打给我,圆通快递则是直接给其现金;
其卖的假表销售价从520元到1580元不等,一般一天可以卖出去十多块手表,有时可以卖出二十多块,销售记录其都保存在电脑里;
进货其则通过网上进货,一个QQ网名叫“周生手表”的人是其的货源,其通过QQ和电话与他联系,他给其发货的地址是广州白云区黄沙幼儿园;
其还向一名饶姓男子进货,该饶姓男子是通过微信认识的,他的发货地址是华强北钟表市场。
其收款的账户是自己的平安银行卡,但这张卡给了其儿子原来的女朋友王霜,另外顺丰快递告诉其用新的银行账户服务费可以打折,所以其还借过王霜的卡用过,顺丰快递也往里面打过钱。
有时存在客户拒收和退货的情况,拒收的则没有付款,退货的其会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给客户退款。
最先开始,其不懂如何卖手表,其儿子教了两个月,其联系进货以及建立销售表格,让其记录发货地址、联系电话、快递工地名称、货品价格、收货人姓名以及签收货物情况等基本信息,等其独自可以操作时,其儿子就没有再去管这些东西了,其只有在遇到问题时,才会打电话叫其儿子处理。
卖给事主的假手表是其卖出去的。
公安机关从饶某处扣押的手表中其买过序号1劳力士,价格是120-200元;
购买过序号9帝驼表,购买价格是400元左右。
从周伟武处扣押的手表中我买过序号1劳力士,价格是120-200元;
买过序号2欧米茄,购买价格是450元;
购买过序号3万国,购买价格是650元。
以前笔录中提到的百达翡丽和浪琴表也是从周伟武和饶某处买的机械表,但现在公安机关扣押的都是石英表。
从其的住处扣押的手表中,除了序号12百达翡丽和序号13卡地亚没有销售过,其他都有销售过。
其销售记录中的浪琴三针、六针和八针是指表盘上有几根针,三针是时针、分针和秒针,六针、八针是表盘上多了几个小圆盘里面的针;
公安机关扣押的浪琴表中序号8浪琴表是六针、序号9浪琴表是三针、序号10浪琴表是三针。
7、证人姚某的证言,证明:其店里卖的都是仿名牌手表,其于2014年过年后就在广州新南方钟表市场2G143铺位销售假冒名牌手表,其在2014年8月2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
其有一个微信号×××,名字为“AA啊平专营仿机—”;
其的档口上有一个微信二维码,其自己购进假冒手表后,会拍照上传微信,客户到其的档口时会加其的微信,之后通过微信订货,其会安排顺丰快递发货给他们,客户一般通过微信支付给其转钱。
其卖的假名牌手表有浪琴表、百达翡丽表、劳力士表、帝驼表、欧米茄表、卡地亚表和天梭表等,其没有这些表的售卖授权证书。
这些表销往全国各地,进货价从500元到900多元不等,销售价一般会比进货价高50元左右,一天一般卖掉30到40只手表,一个月大约卖掉1000多只手表,一个月除了本钱可以赚4万到5万元人民币。
其的表卖到深圳华强北钟表市场其记得的就是A95铺位,快递单上写的是“饶生”,寄件人其写的是曾用名“陈平”。
外地向其拿货的还有杭州、天津的比较多,杭州的联系人叫王其程,微信号是“和哥,行周”,从2015年1月开始卖给他,除了假冒名牌表,也有卖杂牌表和无牌表给他;
天津的联系人叫叶辉,微信号是“天津小叶”,其基本都是通过顺丰发货给他们。
外地客户大部分是微信转账,也有通过银行转账的,其微信绑定的是其自己的工商银行卡。
其请了堂弟陈某帮其看档口,一般他们一起卖,有时没空他就帮其卖,其平时会给他零花钱,包他吃住,过年会一次性给他父母钱,去年他帮其做了八个月,其过年给了他父母20000元。
其每月可以赚四、五万元。
(公安机关算出其微信支付入账金额有人民币1588257.35元,姚某辩解其中有些不是卖假冒手表的收入,但具体多少说不清楚。
)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5年过完年,2、3月份到广州南方表城2楼G143姚某开的表行帮他卖表,其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开始营业的,其到的时候已经在营业了,店里卖的假的名牌手表,姚某的微信名是“AA啊平专营仿机一”。
其帮姚某看店,店的柜台上面没有摆表,表都放在柜台下面用塑料袋装着,有客户来买表如果有他要的型号就把表从塑料袋中拿出来卖,有时客户来店里订货,之后会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货放在店里让客户取,有些客户是外地订货的,姚某就让其把货打包然后送到门口的顺丰快递点发货给客户。
其每天都会寄快递发往全国各地,快递单都是姚某先填好,姚某一般留的寄件人姓名是“陈平”,手机号码是151××××1865。
这些表都是姚某从附近的几个表城进的货,销售价一般会在进货价的基础上加上七、八十元,与客户联系和谈价都是姚某在做,收钱也是他负责收;
每天店里来拿货的有几十块表,往外寄有几块表,平均每天销售额在一万元左右。
其知道是卖的是假冒手表,但整个市场都在卖。
姚某包其吃住,有时给其点零花钱,年底时他再给其点工资,大约两、三万元,具体多少由姚某定。
从店里扣押的手表中江诗丹顿VC001型号和VC002型号都是600元一块;
伯爵PT001和002都是600元一块;
卡地亚C001型号是700元一块,C002是600元一块;
百达翡丽PP001型号是600元一块,002是550元一块;
欧米茄OM001和002是450元一块;
万国I001型号500元一块;
劳力士R001型号是550元一块;
AP手表AP001型号是800元一块;
宝珀表B001型号是650元一块;
积家手表JA001型号500元一块;
浪琴手表L001型号是500元一块;
美度手表M001是450元一块;
天梭表T001型号是500元一块。
四、鉴定意见。
经深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按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鉴定,上述缴获的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共价值人民币763532400元。
五、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公安机关对深圳市上沙伙头岭路塘晏村十五巷一号807房、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钟表市场A93-A95柜台、深圳市罗湖区沿河东路宝平街2号宝平小区5栋403房进行勘验、检查时形成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及搜查笔录。
2、证人谢某、庄某辩认出其老板就是被告人饶某;
证人彭某辨认出饶某就是卖给其假冒名表的男子。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饶某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饶某通过微信与客户沟通联系假表买卖事宜,其中有与“万生”的微信聊天记录。
七、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饶某供述:1、其于2010年5月租下福田钟表市场A95铺位后注册了诚信誉表行,从广州站西路钟表城批发购进假冒名牌手表后在档口销售;
档口有其名片,有的客户会先到档口买下一些,之后给其打电话要买表,其就通过快递发货给他们,他们再把货款转账到其银行卡里;
其还购进了很多便宜点的假冒名牌手表存放在宝平街2号5栋402房内,如果有人要其再带到档口去卖。
2、钟表城有个姓林的男子是其货源之一,客户到其档口来买表时如果其没有货就会让林姓男子发快递,其看到他过来的顺丰快递单上寄件人留的是“陈平”的名字。
其客户在深圳的有一个上沙的万姓男子,刚开始是自己过来拿货,后来就打电话让其发快递给他,每次其都是给他寄到上沙幼儿园;
另外有一个湖南株洲的客户叫李宇的拿货很多,我从2014年10月开始卖表给他。
3、档口的柜台上都是摆的杂牌手表,假冒名牌手表是放在柜台下面的,其卖的表都是假表,并知道是违法的;
其在2015年过年后还请了两个人帮忙看店,一个叫庄某,一个叫谢某,他们都知道其卖假表的事情,其每个月给他们发2000元固定工资。
4、其一般每个表都是赚10元到15元,销售价从110元到320元不等,每天一般卖四五十块表,每月可以赚10000元左右;
销售数额可以按照微信支付交易记录来确定,微信入账金额共138098.78元就是销售假表的总销售额。
5、公安机关从姚某处扣押的手表中其只买过序号10欧米茄OM002型号,进货价是500元一块;
其他表都是从广州站西路钟表城门口地摊上的卖家零散购买回深圳卖的;
其从姚某那里购买的都是客户预定特定型号机械表,所以价格比较贵,一块表的价格在500元左右,通常是客户要一块其就进一块,没有库存;
普通的机械表也比较便宜,就是其前面说的300元左右的进货价一个,每个赚10至15元的差价。
而在其家里查扣的表大部分都是石英表,进货价15到40元一个,卖得也比较便宜,都是一个赚几块钱,这些石英表都不是在姚某那里进货的,都是在地摊上进货的。
进货单都是石英表的销售单,包括销售价格和数量,这些表不按照品牌卖,是按照工艺好坏卖,销售单上记录的品牌和扣押的石英表无法对应,有的单上有记录手表品牌,有的没有记录,就是按照表的外形特征来记录。
6、公安机关共扣押了13377块表,其中机械表265块,石英表13112块,这些石英表和机械表都是其之前确认的价格。
其用顺丰快递给客户寄手表,客户买的手表的钱通过微信支付,但是手表运费是到付,客户自己收到手表时给运费,快递记录显示是到付的运费,其没有委托顺丰公司代收货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达人民币288655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亦当庭认罪。
被告人饶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饶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饶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对查扣的带有“ROLEX”商标标识的手表247块、带有“OMEGA”商标标识的手表928块、带有“PATEKPHILIPPE”商标标识的手表1595块、带有“PIAGET”商标标识的手表342块、带有“TUDOR”商标标识的手表18块、带有“RADO”商标标识的手表31块、带有“LONGINES”商标标识的手表522块、带有“VACHERONCONSTANTIN”商标标识的手表358块、带有“Cartier”商标标识的手表3371块、带有“BURBERRY”商标标识的手表126块、带有“BVLGARI”商标标识的手表535块、带有“IWC”商标标识的手表65块、带有“CHOPARDGENEVE”商标标识的手表383块、带有“JAEGER-LECOULTRE”商标标识的手表157块、带有“HERMES”商标标识的手表567块、带有“TISSOT”商标标识的手表788块、带有“CK”商标标识的手表1877块、带有“FRANCKMULLER”商标标识的手表374块、带有“CHANEL”商标标识的手表950块、带有“GLASHUTTEORIGINAL”商标标识的手表143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