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1383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14375NWScienceParkDrive,Portland,Oregon97229,U.S.A.)。
授权代表:彼得·杰·布拉格登(PeterJ.Bragdon)。
委托代理人:孟霆、赵天娟,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代理人:吕积彬,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奇朗鞋店,经营地址广州市越秀区麓湖路1号首层自编第8间,经营者邱亚晶,女,汉族,1978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奇朗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