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初20号原告:孙希贤。
被告:郎溪亚太广场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
法定代表人:杨明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宏林,安徽管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旭升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长寿是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蒋志华,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杨全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希贤诉被告郎溪亚太广场商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旭升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全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希贤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郎溪亚太广场商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旭升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全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希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希贤撤回对被告郎溪亚太广场商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旭升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全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8元,减半收取659元,由被告郎溪亚太广场商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洋审 判 员 徐胡龙代理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毛 蕾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