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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满伦食品店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民辖终424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满伦食品店管辖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满伦食品店,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满伦食品店,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江北下朱村。

经营者,武永安,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石林乡崔阁行政村武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上诉人义乌市满伦食品店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4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义乌市满伦食品店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案应由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因侵害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浙江省义乌市,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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